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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今日开庭,未宣判结果

2018-04-25 14:54:08

4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杂技团诉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以及《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著作权侵权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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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杂技《俏花旦-集体空竹》表演:十几个戴着雉鸡翎画着美丽脸谱的娇俏活泼的小妮儿用纤纤的玉手在使人荡气回肠的背景音乐中把那只空竹在一根细绳上舞得上下翻飞花样百出惊心动魄,那默契的配合,精准的抛接,稳健的平衡,融入京剧艺术 的元素,通过京剧服饰 、音乐、动作、身段等成功的运用体现了国粹大气的夸张和典雅的华丽,将国粹和传统的民间杂技演绎得美奂美仑,令人叹为观止!

原告中国杂技团说到享有著作权的杂技作品被被告三表演,被告二进行播放,被告一在网上进行了播放,侵犯了其享有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著作权。

庭审被告答辩:

被告一腾讯公司说到: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涉案视频现已被及时删除,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并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不存在侵权。

被告二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答辩: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被告三的合法授权,不存在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我方并不知情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被告三《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张硕杂技团则称: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涉案节目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节目中的服装等抄袭自中国传统戏曲中的旦角,王氏杂技后人传授给张某,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杂技节目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我方有权利表演。

庭审举证质证

中国杂技团为证明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提供了《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包括编导著作权归属协议、导演的作品的创作过程、服装手稿及制作合同、乐谱及音乐制作合同、节目所获部分奖项。作品于2004年11月创作完成。并持有“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其有俏花旦作品商标权。

被告三张硕杂技团提出质证:1、原告的作品是否是自己创作的,哪些是原创性的表达,不清楚;2、涉案杂技作品的音乐在网站上能搜到;3、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如果原告通过版权登记注册方式对空竹技艺进行垄断版权注册,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4、我方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了,我方涉案节目内容有我方自己的创作。

原被告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杂技的独特规定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把杂技艺术作为其保护对象,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新增了“杂技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种类。随后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我国特有的作品种类,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肯定者有之,质疑者也不少。肯定的观点以修法理由为代表,认为:我国的杂技艺术有很高的国际声誉,而杂技造型又有独创性,因此应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有助于推动中国的杂技艺术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反对者则认为,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发生重合,其在现实中应用极少,对于这两类作品的表演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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