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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2017-07-12 11:24:37

 

根据民法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是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法律赔偿原则,也是各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当今的Trips协议规定:“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必须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这项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根本体现。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都是具有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具有不易确定性,很多的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相关制度。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在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去清楚受害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不管是有多么严密具体,但是这实际不可能做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别情况的裁量。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能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得利润赔偿金数额的困难。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造成精神损害是否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针对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项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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