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该要从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该要从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注册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要报经批准,或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要经批准项目的,还应该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