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离婚案件当中对于“夫妻公司”的财产是怎样去进行分配的呢?这个在中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今天呢小马法律顾问小编就针对这个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提出了三个观点,希望对大家起到帮助作用。小马法律顾问平台知名的法律平台,推出了企业+个人法律顾问。话不多说,一起来跟小编看一看。 观点一: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应该恢复公司,然后将公司作为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股东人数大于2个人,但是《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才的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是共有的,两方以共有的财产设立公司的话,名义上虽然是股东两个人,但实际确实一个集体,股东关系不构成,此类的公司只是具有公司的外壳而已。
夫妻共同的财产开办的公司,其实是单一的主体开办公司,所以在离婚案件处理的时候,应该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 观点二:夫妻的共同财产办理公司的话,两方之间的持股比例仅仅是为了公司的需要,而不是双方的财产约定的,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上应当遵从的是婚姻法。理由如下: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身份是没有限定的,双方的共同财产开办公司,也并不算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作为股东进行投资,也只是开办公司所需要的,并不能够证明这就是财产的分割方式,公司的股东也是只对外宣称而已,所以还是需要遵从婚姻法来判定。 观点三:以共同的财产进行开办公司,以投资的比例来视为双方的财产约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2人遇上,对于身份没有做出一定的限制,但是根据出资人出资会转换成为股权。而双方的股权比例都是会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的,所以可以视为双方之前已经约定好的,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可以按照所持的股份比例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与《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相结合: 第一,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第二,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解决(若直接转让给要求保留方的,还需要去变公司为一人公司),使得退出一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公司又能得以存续。 第三,离婚后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财产自规定,直接按照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