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没有经过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尽管与传统的假冒行为有所不同,但是在行为性质上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同样侵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一个正常发挥,也是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会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小马法务的小编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可以运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的价值取决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促销、宣传等作用,而商标能够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原因,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所以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要以商标和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而商标专用权给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撤换、假冒, 其目的就为了保障商标和商品的结合。而不管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把他人商标换下再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割断了源商品和源商标的联系,隔断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阻挡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虽然有人根据“商标权耗尽”原则,认为合法载有某个商标的商品一旦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就失去了对它的控制,他的权利就被看做用尽了,所以反向假冒行为不能认为假冒商标专用权。但这种理由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商品还没有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还处于商业流通之中,商标的使命还没有完成,他人在这个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显然的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源泉认识,无法实现商品和商标的融合,而保障商品和商标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