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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2017-10-11 11:14:43

 

根据民法、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该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是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法律赔偿原则,也是各个国家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当今的Trips协议规定:“赔偿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从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必须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这项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根本体现。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都是具有特殊性的,其损害事实和后果具有不易确定性,很多的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相关制度。这在著作权立法中是尤为突出的。法定标准赔偿的原则是在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去查清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营利数额的时候,或者是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不管是有多么的严密和具体,但是这实际不可能做到。无论是适用于全部的赔偿原则还是适用于法定额赔偿原则,都不能够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的事实,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别案件情况的裁量。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法官们常常能够感觉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得利润和赔偿金数额的困难。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造成精神损害是否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项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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