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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35类商标,让原告两次败诉?

2018-05-15 14:06:35


两个采蝶轩,一个在安微合肥,一个在广东中山;

他们分别在各自的区域发展,但都从事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

两个采蝶轩说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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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立于1987年,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先后注册了第30类米面食,第43类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

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年,主营糕点生产、销售等。于2003年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取得“采蝶轩”(隶书字体)文字服务商标,服务项目为:广告、饭店管理等。2006年,采蝶轩服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

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山采蝶轩的经营者发现,合肥也有了一个“采蝶轩”蛋糕店,“这不是我家注册的商标吗,为什么别家在使用,我却不知道?” 随后,中山采蝶轩对安徽采蝶轩公司的三间店铺外观分别进行拍照,并进入店铺内分别购买了十种食品,取得了购物发票和销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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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山“采蝶轩”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安徽采蝶轩未经许可擅自在面包、糕点商品及面包店服务上使用“采蝶轩”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元。

一审、二审均败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用于店面上,并未使用商品上,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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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告仅仅注册了35类,就在一审和二审赢了原告,可是原告明明注册了第30类、第43类的商标,35类有这么大的效力?

法院对35类的判决结果:

服务商标可在服务场所和服务招牌上使用。中山采蝶轩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是“餐馆、快餐馆”等,并无“面包店”这一具体服务项目。在实际生活中,“餐馆”与中山采蝶轩集团公司经营的“面包、蛋糕店”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消费习惯等方面均大相径庭,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中山采蝶轩第30类,第3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上诉最高法院,最终胜诉

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不服,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胜诉,赢得了商标的专用权!

1、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安徽采蝶轩于2000年注册合肥采蝶轩公司时,中山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安徽采蝶轩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中山采蝶轩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波三折也好,挫折重重也罢,好在最终中山采蝶轩获得了胜利,从事简餐、烘焙,等食品行业的企业不仅要做好主要行业类别的保护,还要考虑是否注册第35类,第4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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