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A委托B设计商标,可是B抄袭C的注册商标,A不知道该商标是抄袭的并使用该商标用于商业。 问题: 1、B侵害C的著作权毋庸置疑。但A与B到底谁侵犯了C的商标专用权?谁应该就侵犯商标权对C进行赔偿? 2、(若认为问题1中侵权人或赔偿人为B,请看此问题)A因此商标的获利如何处理?B没有因为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而获得利益,B赔偿C的数额如何确定? 3、( 若认为问题1中侵权人或赔偿人为A,请看此问题 )A的赔偿数额(n元)的确定,是否会考虑到A是无意中侵权?A能否让B赔偿其的n元和设计费的损失? 首先要厘清这个案例里的法律关系,这是分析前提。这里面有三组法律关系,A与B委托合同关系,B与C著作权侵权关系,A与C商标侵权关系。A与B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第406条,B与C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可适用著作权法,A与C之间的商标侵权可适用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都不要求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A的行为即使不是故意的,只要是符合了侵权行为的规定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A所受到的损失可基于合同关系要求B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