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合格之后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尤其是税务上面的相关规定更是不能马虎,接下来小马高新网就来介绍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税务的各项规定。
(一)税收优惠备案
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信息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15%低税率或特区内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备案,年度备案后方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在年度备案的时候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高新企业资格复审期间内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企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在通过重新认定后在其高新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预缴。
(四)高企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并经认定的高企,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企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表示企业来自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申报填写问题
按规定享受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六)注意事项
若是高企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话,企业需要在发生变化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