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 a.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当年实际研发费用总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b.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c.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的,免税;专利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减半征税。
2、财政补贴:各地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提供补贴,补贴金额(500万≥补贴≥10万)不等,补贴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