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城市的发展都是离不开企业的发展创新的,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创新,各个城市纷纷推出适合自身的创新政策,更是对于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更多的优惠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以及纳税,且统计关系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天使资金
3.根据《肥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科技金融产品
4.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50-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事后奖补
5.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位)、中国专利金奖(第一权利人)的企业,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位)、中国专利优秀奖(第一权利人)的企业,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百分之七十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奖励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10万。
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及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确定为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培育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组建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具有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的,按本条新认定组建的奖励标准执行。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1.对当年新注册在我县、且实质性开展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我县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将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我县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县内企业成功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2.对经县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20万元运营经费。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2年内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13.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权益人每件3000元、500元、300元奖励。对当年度新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或个人限报不超过50件。当年新申报发明专利20件以上并进入实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专利(PCT)发明授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县内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取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受让方每件3000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6件。
15.当年新认定为省、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对本县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100-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