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的有关说明

2017-08-10 17:31:47| 发布者: 多多科技| 查看: 799| 来自: gx.ma.cn
摘要: 企业在申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也是不能松懈的,还是有很多的变化会与高企牵扯,若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更是有可能需要重新认定,近日天津市就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的有关说明。

企业在申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也是不能松懈的,还是有很多的变化会与高企牵扯,若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更是有可能需要重新认定,近日天津市就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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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五条“监督管理”第五款规定:

  1.《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对于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二、工作程序

  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

  1.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完成跨区域异地搬迁事项。

  2.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三、网络操作

  企业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出申请并提交。

  (一)异地搬迁申请

  1.该异地搬迁是指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异地搬迁,认定成为高企之后,该项消失。

  2.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则需要联系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操作。

  异地搬迁的申请,需要企业填写搬迁后的企业名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将企业的原认定机构显示出来,并提供全国范围内可以选择的所有认定机构供其选择。

  (二)异地搬迁申请提交

  异地搬迁申请提交后显示正在审核页面,在审核完毕得到反馈之前,一直是该状态,用户需耐心等待审核。

  搬迁成功的企业,可以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时,需注册新的登录名、填写新的邮箱。

  注册的新账户,完善信息时必须输入原账户使用的企业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激活后,企业信息(申报书、年报)会被完全拷贝过来证书也是有效状态。

  旧的账户企业依然可以登录,登录进入系统后证书为失效的状态,即该账户在原来的认定机构处不再是高企。

  四、材料要求

  (一)非高新技术企业须按照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异地搬迁申请。

  (二)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区科技主管部门证明等。

  (三)部分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