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这些认定变化,您知道吗?

2017-08-14 17:26:43| 发布者: 多多科技| 查看: 730| 来自: gx.ma.cn
摘要: 随着高新申报新规定的出台,从中出现很多与就规定不同的地方,对于目前想要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来说,只有掌握了最新规定中的变化要因,才能够顺利的准备材料成功申报高企。小马高新网将从以下八个方面,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旧变化,以便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随着高新申报新规定的出台,从中出现很多与就规定不同的地方,对于目前想要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来说,只有掌握了最新规定中的变化要因,才能够顺利的准备材料成功申报高企。小马高新网将从以下八个方面,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旧变化,以便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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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一:研发费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对研发费指标规定: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研发费指标规定: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新政策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从6%降低至5%,其实质降低了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门槛。对于其他两档对研发费占比未作调整,需要及时监控研发费占比是否满足对应的申报要求。

  变化二:知识产权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对知识产权指标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知识产权指标规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新政策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取时间的限定,不再限定知识产权是何时获得的,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能否为其高新技术产品发挥作用、能否创造新的价值。新政策同时也取消了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对时间的限定,同样也是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发挥效益的能力,弱化了是否必须是独占使用。因此,申报企业这点变化体现了新政策对知识产权本质作用的还原。

  变化三:科研人员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科技人员指标规定: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科技人员指标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新政策对科技人员占比由30%降低至10%,并且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该点变化体现了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理念,取消了唯学历论对科技人员的限制。同时,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新政策对科技人员在学历和数量上的要求都做了降低,更加看重是否直接参与了研发、创新活动。

  变化四:资料、审计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无。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条件,在新政策中引入专项审计,因此需要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总收入的范围、指标的计算做重点关注。其中,总收入界定为税法范围的总收入减去不征收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因此,企业在申报中需要按照新政策的口径,梳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并计算相应比例。尤其对于存在较大政府补助的情况,务必要提前测算看是否满足收入指标。

  另外,新政策在提交材料中新增近三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对于纳税申报表的合理性、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等方面也需要在申报时进行考量,以避免出现逻辑错误影响高企申报。

  变化五:年报报送要求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无。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一方面起到了实时监控高企各项核心指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督促企业进行后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本条变化也体现了对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的一个理念。由于报表报送是次年5月底前报上一年的数据,因此建议在高企有效期每年度内均需核实、确认各项高企硬性指标是否满足要求,以避免年度报表报送时指标不符合要求。

  变化六:取消资格情形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新政策取消高企资格的情形删除“偷、骗税”的情况,该情况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条款容易被忽略,企业应对重大变化及年报按时进行报送,以免影响高企资质。

  变化七:罚则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新政策删除了取消高企资格后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的规定,因此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如满足条件,依然可以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同时新政策也明确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八:其他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无。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新政策明确申请认定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且规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指企业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因此对于注册满365天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可申请高企,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在必须满足的条件中新增前一年不能有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且该新增条款为一票否决条款,也是将企业的技术先进性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联系到了一起。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时候,除了以上8项新旧政策需要特别注意外,小编也提出了以下四点在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问题一:科技人员不足导致的核心指标不满足

  新政策对科技人员不再限定学历,并且新增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服务、管理的人员也属于科技人员,因此在科技人员不足建议:

  第一,增加因为学历不达标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第二,增加研发序列外直接为研发提供服务、管理的人员为科技人员。

  问题二:对“总收入”风险的关注

  根据新政策“总收入”应为主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剔除税法上规定不征税收入后的金额,较旧政策范围扩大,对于新建产线需要关注“总收入”范围增大带来的高新产品收入占比不足60%的情况。

  问题三:专利证书存在多个权属人的处理

  新政策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因此,建议首选现地唯一所有的专利证书进行申报 ,如果数量不够,再同集团专利企划管理部共同确定现地申报高企需要的专利证书。

  问题四:研发费占比不满足指标要求

  1、扩大可归入研发费的范围,将EN测试、技术改善、工艺开发通过立项归集材料费,分摊制造费用,以增加研发费;

  2、利用新政策扩大科技人员范围的特点,尽可能多的筛选企业科技人员,以增加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3、新政策对“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从10%调增到了20%,对于“其他费用”占比较高的单位,也变相的增加了研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