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韶关市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由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 号)申报审批的入库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指在韶关市注册的企业,在实施年度内,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并获得认定证书的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转移、高新技术产品等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四条
推动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企业获得广东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 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六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50 万元。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上述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子女入学(园),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第九条
申报程序。奖补资金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于次年4 月20 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韶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科学技术局),逾期不再受理。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在5 月15 日前(节假日顺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审核年度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奖补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 年,2020年的相关奖补资金顺延至2021 年发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当地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