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08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额为100万元的,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该政策的出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加计扣除项目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新政策有如下几个变化: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企业的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另外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没有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