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闹得火热的爱国者公司“aigo”商标和亚都国际有限公司的“ago”商标争议案件,在最近有了一个确切的答案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判决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在这起商标争议案件的解决过程之中,两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起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多多法务商城就来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这个案件吧!
争议的商标是第4557128号“agio”商标,是由亚都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亚都公司)在2005年3月份提出注册申请的,指定是使用在桌子和家具等第20类的商品上面。2009年1月份争议的商标是通过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的。同年3月份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国者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3461265号“aigo”商标,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据了解引证的商标在2003年2月份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4年11月又被核准注册在家具的第20类商品上面。后来经过商标续展引证商标,目前仍然是处于专用权有效之期内,权利人现在为爱国者公司。后来经过商标局在2011年6月作出异议裁定,对争议的商标给予核准商标注册。爱国者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又于2011年7月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之后在这件案子二审审理期间,亚都公司和爱国者公司经过协商,双方就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达成了商标共存的协议,爱国者公司出具同意书表示同意争议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共存协议和同意书表明了爱国者公司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没有证据表明商标共存协议之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整体上,都能够让消费者区分情况之下应予以尊重。所以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商标注册。可见商标共存协议的作用竟然会如此之大。最终爱国者公司“aigo”商标和亚都国际有限公司“ago”商标争议的案件还是和平的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