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促销的活动是阿里旗下的淘宝在2009年率先实施的活动,阿里公司是在2011年11月1日的时候提出的“双十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早在2011年10月份“双十一”就成为电商等行业的通用语,那么阿里在2011年11月申请“双十一”商标注册就不宜称之为“抢注”了,“抢注”这一词在商标法领域是有不正当之意的。
不过从2009年始,“双十一”促销活动便成为各电商和线下卖场共同参与的活动,已经成为了中国内地网民都知道的在11月11日前后所开展的促销购物狂欢的活动。而且阿里公司之前在促销的活动中,并且没有以加注商标注册的标记,以及“商标”或“TM”等字样的方式向社会明确宣示“双十一”是其商业标志。就算是2012年12月28日获得了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0136470号的“双十一”的注册商标,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10136420号“双十一”的注册商标,阿里公司此日之后到今年的国庆之前也从没有明确的宣示“双十一”是自己的广告,更没有及时有效的制止其他电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双十一”字样。
另外京东等其他电商也完全可以对阿里第1013647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根据新《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广告,目的就是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者是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理由便是“双十一”字样已是为我国内地市场电商行业、消费品批零行业的常用语、通用语,是我国内地的电商行业和消费品批零行业的一种季节性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在这类服务上已经丧失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早在2011年10月份“双十一”就已经成为电商等行业的通用语,那么其他电商还可依据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第1013647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