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在海淀法院发布了消息声称,近日受理了吉百利在英国有限公司的投诉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吉百利不仅是全球的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和第三大软饮料公司,同时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着巧克力、糖果以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它的商标是第一个立体商标,但是这也是因吉百利保护商标而申请的。吉百利旗下的“怡口蓮”太妃糖已经在全球的数十个国家中都进行了销售,拥有着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原告认为:在中国拥有的“怡口蓮”系列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该依法的受到保护。
而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都标有“怡口莲”侵权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的米果,北京汇福园食品公司也是销售了上述所说的侵权的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了,同时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其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包装装潢上,和原告太妃糖产品的包装的装潢上的高度也是近似的,给(英国)吉百利中国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而且近似包装也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不明真相地购买非(英国)吉百利所生产的糖果,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的包装的装潢权。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在中国的业务发展以及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二被告因为侵权行为从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的利益,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立即的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停止使用和原告“怡口蓮”品牌太妃糖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且销毁含有侵权内容的宣传资料以及变更企业名称,刊登致歉声明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所支出的300万元,同时还要请求判令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