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宝马商标”和“BMW”为商标,企图误导公众,逃避正常的行政监管,知产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销售至今。
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