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的外部以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了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的竞争,之后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将海澜宾馆诉至法院。
日前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鲁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的审判决定维持了原判,即判令海澜宾馆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且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据了解此事的起因是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立即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来消除不利的影响,并且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费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要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是在实际使用当中并没有起到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且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一定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有存在侵权的行为,所以海澜宾馆所使用的涉案域名并没有侵犯到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且使用,明显地存在了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对海澜之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了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且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费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不服的一审判决,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该案二审的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海澜宾馆是否实施了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行为。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之家未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海澜宾馆所注册的,并且海澜之家对涉案网站没有显示海澜宾馆通过涉案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没有异议,因此海澜宾馆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没有侵犯到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海澜之家的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