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明明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当被侵权企业要求停止商标侵权时,有的企业却仍然为所欲为继续侵权,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过不及时的制止的话,将会使其合法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的行为以及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该考虑责令停止有关的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的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在执行停止有关的行为裁定的过程当中,被申请人可能因为采取了这项措施最终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的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的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的,应该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来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该及时的通知被的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诉前的责令停止侵犯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是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裁定的效力,一般应该维持到最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继续的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