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票房高达12.6亿,是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没有被超越,《人在囧途》制片方认为《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将光线传媒告上了法庭,赔偿500万元。
武汉华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光伟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人在囧途》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
一、《人在囧途》电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被告在宣传过程中,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而事实上原告早已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因此被告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及来源的误认;
三、被告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这实际上贬损了原告的商誉、《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
四、被告不公平地占有原告电影的市场声誉,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拍摄相同类型的电影本无可厚非,但在知晓原告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被告不当利用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1亿元过高并酌情确定赔偿额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