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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幺蛾子!“永和豆浆”涉嫌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

2017-12-02 14:40:22

30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个体工商户因为没有规范使用字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判令枣庄市某区的永和豆浆店停止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并且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费用3万元。

 

   2017726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便将枣庄市某区永和豆浆店诉至法院。

 

 又出幺蛾子!“永和豆浆”涉嫌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

 

   永和公司认为某区永和豆浆店使用了“永和豆浆”的标识来经营,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某区永和豆浆店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且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费用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经查明后发现,某区永和豆浆店于2004年依法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为“枣庄市某区永和豆浆店”;永和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永和豆浆”商标是于2014年在国家的商标局所注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某区的永和豆浆店对此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

 

 

  法院认为某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权取得的时间比永和公司商标权取得的时间早,为在先权利,其可以使用“永和豆浆”字号用来日常经营,但是在本案当中某区永和豆浆店在知道永和公司有“永和豆浆”商标权的情况之下,应当规范地使用自己的“永和豆浆”字号,就比如说在店铺门头、吧台使用了“某区永和豆浆店”作为标识,其以“永和豆浆”作为标识与永和公司的商标相同,严重地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并且容易导致普通的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来源于永和公司或者与永和公司存在着关联,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不过鉴于某区永和豆浆店字号本身就有在先权利,并且经营规模较小,法院最终判令了某区永和豆浆店停止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字号,并且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费用3万元。

 

  多多法务商城呼吁各位企业人发现侵权者绝不姑息一定要积极取证。置之不理相当于放纵,终将会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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