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我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商标品牌对一家企业的重要程度了,大大小小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你可知道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都重农抑商,人们自然就会对商标也是不重视的,直到晚清才出现了第一部和商标有关的法规。《章程》中规定了商标转让、延长期限、注册、补发注册证等都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大家都知道鸦片战争后的天津等城市被迫开放为通商口岸,那时《章程》主要是管理外国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当时中国人对商标的保护兴趣并不是很大。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了之后,革命党在南京建立了临时的政府,1912年元月民国就正式的建立了。1923年当时的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在农商部设立了商标局,并且鼓励中外商人积极注册。
尽管商会督促了商家积极注册商标,指出商标挂号和备案这两种方式以后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还强调了如果不注册的话,商标被他人抢注之后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就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大家的积极性还是不高。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重新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并且在1935年11月重新修正,使得民国的商标立法基本上是完备。在洋人品牌的压力之下,民族的品牌一定要开始重视商标保护,宣传了自家商标来开拓市场。
其实自从清政府制定《章程》以来,多多少少也会出现商标纠纷的案例。民国的《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之后的专用期限为20年,对商标侵权者将会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500元以下罚款,并且没收相关的物件。只是冒用了他人商标的商家会受到惩罚,连代着为制作假商标的印刷局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被重罚数百元并且还会拘禁了若干天。
如今我们现行的《商标法》中规定,注册商标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侵权的严重的程度不同,赔偿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最高是罚到了三百万元。此外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有处罚金。和民国时期相比的话刑罚也是越来越严厉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