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九阳小家电公司是在2008年11月5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7040240号“JILIyong”
“JILIyong”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的热水器、电压力锅(高压锅)、风扇(空气调节)、电炊具、冰箱等商品上。这种商标的专用期限是直到2020年10月6日止。
2015年5月18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阳股份公司)向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商评委审理的裁定,诉争商标将会给予被宣告无效。九阳小家电的公司并不服被诉的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JILIyong与引证商标1—5都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此外从在先判决及百度搜索的结果可知,九阳小家电公司在实际的使用诉争商标的过程中,的确是令相关的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了混淆和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不能成立了。
法院如何认定商标是否是近似?在本案中诉争的商标“JILIyong”与引证商标的“JOYOUNG”相较而言,二者都为由英文字母组成的字符串;从英文的角度来看都没有具体的含义;当然诉争商标亦可作为汉语拼音进行识别,并且可以拼读出“吉利咏”的发音,但是这种发音并且无对应的汉字能够组成具有通常含义的词组;所以从相关公众对两个商标的辨识来看,应该主要是通过字符串的构成本身进行判断。
所以两商标都以英文字母“J”开头,是以“ng”为结尾的,其中都是又含有“yo”,就是两个商标的整体已经构成近似。诉争商标构成中的“L”刻意的设计是弧形的字体,这使得诉争商标中的“LI”在视觉的效果上与英文字母“U”是极为相似的,使得诉争商标很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JIUyong”,进而与第三人的商号及商标“九阳”的拼音相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完整包含“JOYOUNG”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都是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引证商标五其汉语拼音部分为“JIUYANGPILIHUO”,其前部“JIUYANG”是和诉争商标“JILIyong”的视觉效果是很近似的,而且两者均以“JI”开头,都包含“y*ng”,就算两者都构成近似商标。所以诉争商标中的字母“LI”的视觉效果是与字母“U”近似的,这使得诉争商标易被相关的公众误认为是“JIUyong”,其前三个字母可以拼读为“九”,这就会更增加了与引证的商标的近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