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商标是“玫琳凯”这个商标。围绕着指定是使用在纱、线等商品上的“玫琳凯”的商标,美国知名的化妆品企业玫琳凯公司(MARY KAY INC.)和江苏省的自然人的沈某,展开了一场长达了6年的商标权属纷争。
美国“玫琳凯”是全球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的企业之一,是在1963年9月13日创办,总部是设在了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是一家业务遍布五大洲已经超过35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了5000名员工和300余万名美容顾问的500强的跨国企业集团。
那么这家化妆品的巨头公司是在和国内的谁打了6年的官司呢?据了解沈某系江苏省江阴市长泾云芳绒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这个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毛线的加工、销售。2010年6月25日沈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纱、线、纺织线和纱、棉线和棉纱等第35类商品上。2011年4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且予以公告。
2011年6月23日玫琳凯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异议裁定,对系争商标给予核准注册。
美国玫琳凯公司表示:“玫琳凯”系列商标在中国已使用多年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了,认为系争商标对其驰名商标具有恶意抄袭、翻译和摹仿,已经侵犯了“玫琳凯”的商标权;同时系争商标构成了对其“玫琳凯”系列商标的创始人MARY KAY ASH女士的中文译名“玫琳凯”的恶意抄袭,很容易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外沈某具有明显恶意,系争商标的注册将会损害到玫琳凯公司的利益,侵犯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玫琳凯公司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注册。
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指定的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的驰名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的渠道等方面是都具有很明显的差异,彼此存在的关联性也是比较弱的,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的。
美国玫琳凯公司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随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判,他们认为:
玫琳凯公司的商标主要是由中文“玫琳凯”和英文“MARY KAY”构成的,是属于一种臆造词语,它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也是很强的。系争商标“玫琳凯”已经构成了对玫琳凯公司的驰名商标复制。虽然说二者的商品的使用范围是不同的,但是相关的公众看懂啊系争商标,还很容易就联想到玫琳凯公司的驰名商标。特别是玫琳凯是在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的系争商标是很误导公众,不当的利用玫琳凯公司的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很容易会致使玫琳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应该不给予注册并且还要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