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C”是一家拥有30余年历史的知名化妆品品牌,旗下产品DHC蝶翠诗备受消费者青睐,但事在2014年“DHC蝶翠诗”曾经经历过一起商标侵权案。
2014年HC发现在1号店、乐蜂网、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电商网站上,出现了名为“DHCFOCU”的各类面膜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其“DHC”商标近似,随即就展开了维权之路。
据了解DHC于1975年12月注册成立,自1980年开始生产销售化妆品。2003年7月DHC在中国设立了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蝶翠诗公司)。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DHC经过核准在中国注册了第1395239号、第8718697号、第8284725号“DHC”商标以及第3457751号“蝶翠诗”的商标,都核定使用在了化妆品等第3类的商品上。
2010年针对市场上大面积出现假冒DHC化妆品的现象,蝶翠诗公司曾经发表过声明称,DHC化妆品在中国采取的是网上销售、直营店,以及授权加盟店的独家经销模式,在中国正规在线订购“DHC”化妆品商品需通过蝶翠诗公司的官方网站。
2012年3月万豪公司曾经提出了第10571065号“DHCFOCU”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于2013年4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了美容面膜、化妆品等3类商品上,但在2015年2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2014年3月万豪公司提出了第14180229号“DHCFOCUS”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3类商品上,2015年1月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并且公告,但目前尚未被核准注册。2014年3月万豪公司与依露美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的协议书,约定万豪公司提供“DHCFOCU”及“DHCFOCUS”等商标作为面膜商品的品牌标识,依露美公司便完全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来进行生产加工。
就这样“DHCFOCU”面膜就被生产出来。
对此DHC认为,万豪公司和依露美公司侵犯了商标权,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并且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公司判令以上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并且判令万豪公司以及依露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用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今年5月此案有了新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审判,判令万豪公司、依露美公司、纽海商务公司、纽海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且判令万豪公司、纽海商务公司、纽海信息公司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万豪公司、依露美公司需要赔偿DHC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商标是企业商品的固有标识也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以及市场潜力。多多法务商城想说企业不仅要重视产品质量的提高,也要更加注意和重视商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