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四川、天津、河南、山西、宁夏、内蒙古、山东、陕西、北京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的一种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了江、河和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之下的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给予免征或者是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和武警部队通过其他的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纳税义务的时间: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了农业生产取用的水之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是按月去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的。对超过了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是可以按照年征收。不能按固定的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该自纳税期满或者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5日之内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