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纠纷现在还没有平息,功能饮料市场又掀了“新风浪”了。据多多法务商城的小编了解:红牛在国际上的最大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投资的能量饮料生产商Monster Beverage在中国就商标的问题发起了诉讼。
曼斯特怪兽饮料已经在美国风靡市场了,它是一款仅次于红牛的第二大能量型饮料,在可口可乐入股了之后,怪兽饮料就准备提前进军中国的市场。然而令可口可乐和曼斯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当时的上海已经有了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的公司了,而且这家上海公司也已经注册了“怪兽”的饮料商标,并且生产了外观和功能都十分近似的饮料。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中先注册先得的这个原则,这意味着怪兽饮料将会面临“改名”的风险了。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就是上海曼斯特有限公司。上海曼斯特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兽”的饮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在包装图案都是围绕“M”字做文章的,并且他们的售价也都是相同的。在二者的功能、外观以及售价方面,甚至是从消费群体都一致的情况之下,法院又会去怎么判决呢?
在判决书中显示:Monster Beve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之捏不使用为由发起了商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和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但是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对此怪兽能量肯定是表示不服的,再次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且还把工商总局的商评委列为了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判决书指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是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闪电图形,并且在字体上面明显是不同的,因为商标没有办法构成近似商标,所以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法院最终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判决商撤销商评委对于“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怪兽”这一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