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为了赚取0.15元/个的加工费,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和他人一起分工合作了,擅自就制造了“五粮液”的手提袋20余万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六万元。
刘某本来是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名专门负责裁剪手提袋的小作坊的业主。2015年由他人介绍的刘某接了一单业务,负责生产“五粮液”的手提袋。由于刘某本人并没有烫印的设备,只能简单地裁剪无纺布,所以刘某又介绍了同乡的刘某(另案处理)负责烫印“五粮液”这个商标标识。
此后利用他人提供的无纺布和“五粮液”商标标识及“五粮液”手提袋样品,刘某负责按照手提袋上的样品裁剪无纺布,刘某就负责把“五粮液”的商标标识烫印在无纺布上,两人分工合作先后的非法制造了“五粮液”手提袋,三个品种共计20万余个,并且两人分别获利2万余元。
筠连县的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是特别严重的,于是依法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刘某归案之后如实的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