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扬公司)诉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下称乐天超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下称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乐天超市四道口的分店停止销售有关“小羊肖恩”等侵权商品,同时驳回了原告优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优扬公司诉称:经过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的授权,优扬公司已经成为了“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在中国市场的独家品牌授权代理商,并且取得了相关的维权权利。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在没有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之下,销售了突出使用“小羊肖恩”卡通形象的服装涉嫌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位被告连带着赔偿经济损失。
二被告辩称: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所销售产品上的卡通形象,和优扬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是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并且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销售的产品是具有合法来源是不构成侵权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对涉案卡通形象享有的发行权,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仅是销售了涉案商品,并不是制造商,没有对涉案卡通形象进行修改和复制,没有侵犯优扬公司享有的修改权和复制权,优扬公司要求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因二被告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优扬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