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标四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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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科尔曼公司货物不构成商标侵权
1995年6月3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即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该批货物被放行。
1995年6月初,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洛杉矶港口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通关检查,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批货物涉嫌商标侵权,随即决定扣留该批货物,并将扣留货物信息发送给商标持有人宾克斯制造有限公司;1995年6月12日,美国科尔曼公司积极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沟通,并从以下七方面因素积极抗辩,请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认美国科尔曼公司该批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通关放行货物。
(一)商标的相似程度;
(二)产品的相似程度;
(三)实际的混淆效果;
(四)顾客群的成熟度;
(五) 被告采用商标的信誉度;
(六)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七)商品贸易渠道。
以上七方面因素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以判例[2]形式存在,并成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时的重要(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