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在进行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审查原则呢?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协议规定,对于没有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它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最少也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是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尽可能提高审查的做事效率,缩短其审查过程中不必要的。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审查,尽可能一次补正通知书中后就可以指出存在的全部缺陷。
除了遵循以上原则之外,审查员应在还未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后续程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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