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富。尤其是把有粉丝基础,有知名度的明星名字注册成自己的商标,让消费者认为是该明星代言或者与该明星有关,从而产生利益的同时也能省去很大的推广费用,还给消费者种下了“明星产品”的种子,如此“精明”的行为真的可以通过商标申请吗?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明星姓名商标。比如说章金莱的“六小龄童”被抢注,;“林志玲”被注册在化妆品类;杨幂本人的名字也被申请注册等,这些事件还好都在明星本人的努力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姓名权。
那么,“明星商标”被驳回的依据是什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
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
一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有了这条明文规定,再想搭上明星便车就行不通了!那么公众人物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呢?
小智建议:对于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成功注册的,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的申请。公众人物也要及时把自己的名字进行商标多类或者全类注册,提前做好完善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和侵权预警机制,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防患于未然,不论是才是商标权利保护的正确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