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果两个商标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会让消费者混淆来自同一来源,那么即使商标完全相同,也不可能发生混淆。
例如,用于同轴电缆的“QR”被认为不会与用于音乐唱片的“QR”因相同而发生混淆。在多多法务的两个“QR”商标信息如下:
▲用于同轴电缆的“QR”商标▲
▲用于音乐唱片的“QR”商标▲
因此,当遇到美国商标局下的近似驳回,除了做近似答辩,还可以尝试看看是否可以删除冲突产品来消除混淆性。
请参见凯鸣操作的两个案例,都是通过删除冲突产品来应对审查员下的近似驳回。
案例1:SOUNDIO VS SOUNDI
申请商标:SOUNDIO
申请号: 87494571
类别:9类
指定产品:鼠标垫;USB闪存盘;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秤;智能
引证商标:SOUNDI
注册号:4742385
类别:9类
指定产品:
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并且申请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关联,故审查员驳回了这一商标申请。通过分析与沟通,可以通过删除与
案例2: WYN及图 VS WYN申请商标:
申请号:87679408
类别:9类
指定产品:音频扬声器;空白的USB闪存驱动器;扬声器音箱; 智能电脑周边设备;数据线;充电线; 定制的塑料膜,用于电子产品的保护,如MP3,原电池组;用于记录、组织、传输、操作、查看文本、数据、图像和音频文件的便携或手持的数码电子装置;电源适配器; 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太阳能电池; USB集线器;智能
引证商标:WYN
注册号:4913097
类别:9类
指定产品:
同样,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并且申请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关联,故审查员驳回了这一商标申请。通过分析与沟通,审查员要求删除所有产品,只保留扬声器音箱。因为这还涉及到贸易扩张原理,审查员必须考虑注册者正常扩张贸易领域内的一切商品或服务,以判断注册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同申请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在这个案例中,大部分商品属于引证商标的合理扩张领域,因此只保留了扬声器音箱。目前,这个商标也已经通过审查。
虽然案例2中只保留了一个产品,但是刚好申请者做的主要产品是扬声器音箱。所以这时候删除冲突产品是一种比较省时省费用的做法。因此,当商标局下了近似驳回并且可以通过删除冲突产品来消除混淆时,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是否要删除产品。如果需要删除的冲突产品或者可以保留的产品是符合申请者的要求,那么这种方法无疑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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