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代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首先应该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指导价,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然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方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对于以下八种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的案件;2、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予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刑事诉讼案件的;6、行政诉讼案件的;7、国家赔偿案件的;8、群体性诉讼案件的。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一定的金额,最高的收费金额不能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