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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都是官方说的话,要好好学习哦!(商标局年8月13日发文)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要根据以下材料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书面答辩。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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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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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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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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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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