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2001年商标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国内外实践尤其是国内实践需要,针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所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完成对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即现行商标法。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
(1)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存在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据以提出异议的理由限定为商标法规定的可能损害这一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其他人可以依法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是简化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做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对无效宣告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其他修改。一是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申请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