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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世五年我国审理的常识产权案件连尽大年夜幅删减_0-中国专利网

2019-09-30 14:28:02

03月21日15时34分报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新华网无锡1月18日电(记者田雨)中国最高法院18日通报的数字显示:加入世贸组织的五年间,中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中公法院的审判领域也不断发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各级法院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

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6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分别比此前五年增长145.92%和141.9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

同时,知识产浙江软件著作权申请权审判领域也明显拓宽,不仅涉及诉多多法务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

“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曹建明说。

据2006年初统计,中公法院现有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

2001年以来,中国最高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多多法务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诠释18件。

问:集团公司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是否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有什么相关规定?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中规定,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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