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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没有QS标志,工商部门能否查处?

2019-09-30 14:30:37

原文地址: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没有QS标志,工商部门能否查处?STYLE="TexT-inDenT: 2em">笔者的意见是:

1、QS标志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2、食品生产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销售食品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查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条不能适用。因为还有一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对销售食品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形,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如果经营户销售的食品根本就没有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对工商部门的分工,由工商部门适用此条处罚。

4、食品有许可证但没有标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如果经营户销售的食品有许可证但没有标明QS认证标志,根据《特别规定》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因为对此《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故应当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的分工,由工商部门适用此条处罚。

5、销售者没有履行查验QS标志义务的,由工商部门适用《特别规定》第五条处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没有履行查验义务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关于“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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