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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及时维权,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2018-02-08 14:47:26

  家住新邵县的李某夫妇经营了一家加工厂,2006年—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之后发现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是在6个月的借条给李某夫妇。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没有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时隔四年之后李某夫妇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想起方某还欠了他们10万元钱,于是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庭审中方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债权人未及时维权,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时侯,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且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应该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如本案中的李某夫妇尽管铁证在手,却也是很难获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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