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陈先生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树店购置的保健品,被认定同意文号属于冒用,陈先生依据《食物保险法》起诉北京物美团体跟物美通州九棵树店请求10倍抵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裁决支撑了陈先生的诉求。
陈先生诉称,2010年9月和10月,他先后三次在北京物美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树店购买了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总价3245元。服用后呈现副作用。他遂登多多法务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问,成果为不该批准文号。随后他向北京市药监局通州分局举报,对方回答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并非陈先生所购产品,而属于另一款胶囊,。陈先生随即起诉要求物美九棵树店及物美集团返还货款3245元,并赔偿10倍价款3245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美集团及九棵树店独特向陈先生支付10倍赔偿金,q345d无缝钢管。因陈先生无奈供给其购买的全体保健品,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不支持。两被告对此均不服,浙江商标注册,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休庭时,重要有两个焦点。一是陈先生是否在物美九棵树店购买的涉案胶囊?两被告对此否定,陈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销售小票及加盖有九棵树店印章的发票,16mn无缝钢管。其中销售小票注明了所购胶囊名称,但发票却注明为“食品”,两份票据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
另一个焦点是,陈先生主意10倍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超市对此认为,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条件是其遭遇了人身侵害或其余损失,陈先生提出服用胶囊后发生不良反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应该支持。
市二中院认为,北京市药监局通州分局对陈先生的举报已经做出回应,该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故该胶囊不吻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陈先生提交的销售小票和发票显示的购货时光和金额均雷同,鉴于两被告未能提供加盖有九棵树店印章的发票项下的详细具体食品名称,法院认定陈先生从九棵树店购买了涉案胶囊,杭州商标申请。
法院以为,《食品平安法》第96条第2款划定,出产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花费者除要求赔偿丧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市二中院终审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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