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药监局的“重典”,有的企业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质疑:商标局审批注册的商标,现在却因为和保健品命名规定不符只能放弃使用。“按理说,《商标法》是国家法律,而药监部门出台规定毕竟只是行业准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两者不符之处应该是以《商标法》为准。”一家不愿具名的保健品生产商对于新规定有自己的见解。
6月25日,记者就此事联系采访国家药监局,但一直未能接通保健食品受理处和新闻处的ALIGN="left"> 商标专家王浩告诉记者,《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和“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和我国目前施行的《商标法》确实有一些不符的地方,因为《商标法》中允许品牌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等。“药监部门出台这个规定可能是因为目前一些保健食品在名称上使用外文字母,炒作国外概念风愈演愈烈,现在干脆出台规定一刀切。”
王浩认为,药监部门出台《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出发点是好的,因为目前一些保健品企业争相注册商标,喜欢在名称上“做手脚”,造成虚假宣传,扰乱了保健品市场。
他指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中规定“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王浩告诉记者,因为商标申请需要的时间很长,一些企业会报批一些明知道审批通不过的商标名,一旦商标局受理之后,企业就以“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为名,开始在自己的保健品包装上使用这个名称。而一般来说,一个商标申请从受理到驳回需要两年多时间,也即意味着在这两年多时间里,企业都可以在市场上使用“这个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许多不知情的消费者就容易误认为这是已通过审批的品牌商标。现在《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中规定,已申请注册但未获批准的商标品牌后必须加“牌”字,就增加了辨识度,利于普通消费者的理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