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会利用市场上的影响力,强制商家只能与其进行合作,限制甚至是剥夺其与其它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的机会。针对此类现象的发生草案则明确提出了禁止此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营销手段,限制交易、滥用费用或者是附加一些不合理交易的条件。
此外草案还特别列举了另外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的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业标识来误导公众,最终导致了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或者混淆链接等一些不正当的链接;
攻击或者是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而影响了正常经营的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是社会组织电子标识,来引人误解;
拟禁止刷单
面对日益泛滥和专业化的刷单现象,正在修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当加强管理。
1.草案提出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是用一些其他条件来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来提升商业信誉。
2.草案还规定不得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去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也不得篡改或者选择性地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3.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是威胁交易双方,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4.草案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不得实施一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还规定违反上述系列规定,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需要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且处罚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且处罚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在发生或者是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的时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要立即采取一些恰当的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草案还特地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的问题。而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草案明确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收集用户信息方面,草案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即应该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以及利用的原则,并且需要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抗拒为用户提供服务为借口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以及利用个人信息。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使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
在处理及利用用户信息的方面,草案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要符合用户同意的规则,对可能会侵害到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利请求中止一些相关行为。如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了变更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应当要告知用户并且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草案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要建立起一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技术的管理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确保好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的时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换了共享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草案规定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一些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以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一旦违反了以上规定,没有履行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处以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且要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