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期刊数据库很多人都很熟悉,这是写论文查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他们在给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期刊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在逐渐的浮出水面。
盈利模式都是身处版权风险
当前国内的大大小小的期刊数据库平台已经数不胜数,其中有用户是数千万的大型数据库,也存在有小型的内部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盈利模式基本上都是以整体数据库的方式售卖给各个机构单位,每年再收取相关的费用,这是他们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几位专家认为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是最容易去忽略作者权益的地带。“机构用户使用起来也是比较隐蔽的,只能在特定的局域网里进行浏览。
同时随着如今技术手段的增加,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在进行丰富。最近就有一家数据库平台就推出了“域出版”的这种模式,就是主题聚类出版,通过聚焦热点问题去进行选题和策划,针对选题再去组织文章并且进行集中的审稿,最后再把这些内容按类聚合出版。
期刊社发布“版权声明”是否有效
当前数据库多数是通过与期刊社合作的方式去获得授权使用的。权利的来源主要都是通过期刊社发版权声明的方式来获得的权利。但是对于这种获得权利的方式版权界认为:可能也是因为存在一些问题的。
据了解期刊社大部分会在征稿启事和每期版权页上的固定位置刊登声明,“本刊已被×××、×××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都会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的使用费和本刊稿酬是需要一次性给付的。如果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的,请在来稿的时候向本刊进行声明,本刊将会做适当处理。”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
但是这样的版权声明有以下几个问题:1.声明是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2.就算是涉及到也并非是专有的;3.对于作者的私权利的处分,这种声明不能视为作者与杂志社合意的达成。这种不特定的第三方做出的声明是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排除了签约方的主要权利,条款应该是无效的。特别是在进行投稿的时候,作者是相对于弱势的一方,真正的选择权也不是很大,所以期刊社都有此类声明的情况下,是非常不利于作者版权的保护。
版权声明是由期刊社向作者做出的一种提示,如有法律上的瑕疵应该由期刊社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数据库平台是可以免责的呢?其实著作权使用是要遵循先许可后使用的原则,所以著作权使用者只要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对其来源都应该负有注意义务,所以数据库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也不例外。
数据库平台不该漠视作者权利
单篇期刊文章从数据库中获得的收入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都是是数据库强势造成的。但是众多的文章汇集在一起就会成为庞大的数据库,也就是很值钱了。所以数据库中的每篇文章都是有贡献的,因此集体维权才能够降低维权的成本才是正道。数据库跟作者的关系并不是相对立的,作者及学术作品的作者是希望传播的渠道越多越广越好,但是数据库平台不能因此就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的数据库平台可以选择合规且更有效率和操作性的方法,与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去协商,拿出各方都获益的方案,不能让作品在传播这个环节的收益被一方攫取,而另一方基本就丧失本了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他建议文著协可以作为权利方的代表跟数据库进行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