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根据美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以及债权人所提出的强制重整制度。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的申请的条件和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都是一样的。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是需要整顿的并且希望进行整顿的就可以提出申请。因此美国的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申请重整是没有特别的条件限制。
2、英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英国破产法的第一章的规定涉及公司的拯救与再建。其中的公司自愿安排就类似于债务人自愿申请重整。根据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是可以根据规定向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提出重整的建议。另外管理人以及清算人是可以申请重整的。所以英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申请重整也没有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
3、法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法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凡是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开始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开始进行这个程序的申请应该由债务人在前款所致的停止支付之后的15日内提出。在法国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债务人提出重整的申请是没有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的。
4、日本的破产重整制度
1952年在占领军的干预下是处于战后经济复兴期的日本制定了公司更生法,基本上是全面进行移植了当时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此外在日本可以用于困境企业的再建于复兴的还有和解法以及商法中的公司整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