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有着鼓励创新以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的目的和功能的。后者的调整范围虽然较前者显得更为广泛,但是两者经常是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是很难截然把他们分开的,但是在许多的情况下也是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对于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两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更不会存在对比的比对法与隔离比对法的不同规定。
从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以及裁判的角度来讲,这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和另案行政的判决存在着明显的抵触。判决的判力是指生效判决针对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质上的拘束力。针对于法院来说一个生效的判决作出之后,在此之后的任何裁判都不能够与这个判决的内容相抵触。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了相似的问题,法院在之前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不构成相似,这对于当事人和后诉法院都应该具有拘束力。
在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专利行政审查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推行两套判断的方法和标准,这样是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一项合法取得并且经过复审和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但是却在后续的不同的审查体系中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以致于不能在市场的经济中正常使用并且承担侵权的责任,这远远的超出了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范围,有损市场主体对于法律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赖,使得法律的指引和预期评价功能发生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