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评委发布的《关于第20428130号“亦带亦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申请人因为第20428130号“亦带亦路”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经向商标评审委申请了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具有深厚的含义的,是与“一带一路”区别明显的,所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不良影响。
二、在先已径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来看,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是中文文字的“亦带亦路”,其是与我国正推行的国家级顶层战略名称“一带一路”,在读音以及文字组合上是极为相似的,所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进而会对社会引起不良影响。
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个案审查原则,因此申请人所陈述的其他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之情形,是并不能够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根本依据。
多多法务商城网提醒:根据商标法中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