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中的企业一直是《条例》名副其实的执行主体。《条例》规定:企业因自行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以及对所公示的年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负责。
如果一个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就是这家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并且将这一结果想社会公示。另外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不合格的,不会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资金处罚,而是将该企业记在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就等同于在企业的信用系统上面留下了不良记录,在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和颁发荣誉等这些项目时,“黑名单”上的企业将会被限制或者是禁止参与。由于企业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所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询企业的各种信息,而有污点的企业别的单位在合作上是不会优先考虑的,这也体现了《条例》施行的目的:“一处违规、出处受限”。
虽然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时候,满五年只要没有不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但是企业的信用受损记录却是不可磨灭的,从而就形成了一个“信用污点”。
那么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条例》则显得宽容了许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年报信息是否是公开,在选择上报程序上也可以视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公示系统上报,还是向登记的工商执法部门报送纸质的年报,另外异常的名录也对个体工商户无效,没有上报年报的商户只会被标记为异常状态。
由此可见《条例》对企业自律的约束性还是很强的,特别是“黑名单”的设置对企业的而言那会是“一生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