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它也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应该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应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表现情形: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是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报刊可以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和资料刊登;
三、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之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需要注意: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就是排除在法定可以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的时候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在规定的时候间之内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就应该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目前我国法定许可中涉及到的音乐作品录制和播放的报酬,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相应的收转工作的,其他法定许可是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负责相应的报酬收转。